37港口與海岸工程專業承包資質標準
港口與海岸工程專業承包資質分為一級、二級、三
37.1一級資質標準 |
(1)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
12人。 |
(2)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
管理工作經歷,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高級職稱;
工程序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35人,其中港口與
航道工程、機械、電氣等專業齊全。
(3)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20
人,且質量員、安全員等人員齊全。
(4)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(含
施工船員)不少于50人。 |
近5年承擔過下列5類中的3類工程的施工,工程
質量合格。 |
(2)5萬噸級以上船塢工程;
(3)水深大于5米防波堤工程600米以上;
(4)沿海20萬平方米或內河10萬平方米以上港 |
(5)1000米以上圍堤護岸工程。
37.1.4技術裝備 |
具有下列4項中的2項施工機械設備:
(1)架高60米以上打樁船;
(2)200噸以上起重船;
(3)排寬40米以上鋪排船;
(4)總裝機功率2000千瓦以上挖泥船或100立方
米/小時以上砼攪拌船。 |
(1)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7
人。 |
(2)技術負責人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
管理工作經歷,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高級職稱或
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;工程序 |
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25人,其中港口與航道工
程、機械、電氣等專業齊全。
(3)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15
人,且質量員、安全員等人員齊全。
(4)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(含
施工船員)不少于30人。
37.2.3企業工程業績 |
近5年承擔過下列4類中的3類工程的施工,工程
質量合格。 |
(1)沿海1萬噸級或內河1000噸級以上碼頭;
(2)1萬噸級以上船塢工程;
(3)水深大于3米防波堤工程300米以上;
(4)500米以上圍堤護岸工程。
37.2.4技術裝備 |
具有下列3項中的2項施工機械設備:
(1)架高30米以上打樁船;
(2)80噸以上起重船; |
(1)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不少于4
人。 |
(2)技術負責人具有5年以上從事施工技術管理
工作經歷,且具有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
港口與航道工程專業一級注冊建造師執業資格;工程序
列中級以上職稱人員不少于8人。
(3)持有崗位證書的施工現場管理人員不少于10
人,且質量員、安全員等人員齊全。
(4)經考核或培訓合格的中級工以上技術工人(含
施工船員)不少于20人。
(5)技術負責人(或注冊建造師)主持完成本類
別資質二級以上標準要求的工程業績不少于2項。
37.3.3技術裝備 |
具有下列3項中的2項施工機械設備:
(1)打樁船; |
波堤、護岸、圍堰、堆場道路及陸域構筑物、筒倉、船
塢、船臺、滑道、水下地基及基礎、土石方、海上燈塔、
航標與警戒標志、棧橋、人工島及平臺、海上風電、海
岸與近海等工程。 |
可承擔下列港口與海岸工程的施工,包括沿海5萬
噸級及內河5000噸級以下碼頭、水深小于7米的防波
堤、5萬噸級以下船塢船臺及滑道工程、1200米以下圍
堤護岸工程,以及相應的堆場道路及陸域構筑物、筒倉、
水下地基及基礎、土石方、海上燈塔、航標與警戒標志、
棧橋、人工島及平臺、海岸與近海等工程。
37.4.3三級資質 |
可承擔下列港口與海岸工程的施工,包括沿海1萬
噸級及內河3000噸級以下碼頭、水深小于4米的防波
堤、1萬噸級以下船塢船臺及滑道工程、800米以下圍
堤護岸工程,以及相應的堆場道路及陸域構筑物、水下
地基及基礎、土石方、航標與警戒標志、棧橋、海岸與 |
近海等工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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